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奥林美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海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舒源。
申请执行人湖南奥林美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长仲调字第2245号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奥林美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9)长仲调字第2245号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湖南奥林美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