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602执恢348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代码:73254224-3.
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吉林德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〇6〇17536〇977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德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吉060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1月21日双方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所租赁的房屋腾出,于2020年1月31日前将所欠的房租款全部还清,现被执行人吉林德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腾房义务,未履行租金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14万元及2019年1月1日后占用房屋的租金。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了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发了《限制消费令》,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