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德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602民初1371号
原告: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浑江区浑江大街**号。
机构代码:73254224-3。
清算组负责人:蒋永彬,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系清算组负责人,住浑江区,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薇,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德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浑江区浑江大街12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536097778
法定代表人:朱冠军,男,1969年12月10日生,满族,住白山市浑江区。身份证号:×××。
原告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公司)诉被告吉林德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清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宋薇、朱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巴士公司与德远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判令德远公司将所有租赁房屋腾退交还;2、判令德远公司给付拖欠巴士公司的2017、2018年房租14万元;3、判令德远公司给付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每月以5833元计算);4、诉讼费由德远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德远公司租用巴士公司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68号院内的办公楼及库房车间等房屋。其中,租用办公楼二层13间办公室,年租金6万元;租用院内东侧一层库房,年租金3万元;累计每年租金9万元。由于院内房屋冬季无集中供暖,2017年德远公司与巴士公司清算以前的公司负责人约定减免当年2万元租金,德远公司用该费用维持取暖设备运转,确保冬季不冻坏楼内设备、设施。2018年5月,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经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为巴士公司强制清算组,清算组进驻后即告知德远公司给付拖欠的房屋租金。2018年冬季,清算组延续了2017年德远公司与巴士公司清算以前的负责人约定减免2018年2万元租金,用以维持取暖设备运转,经巴士公司清算组多次催告,德远公司至今仍未给付拖欠房租。综上,清算组为维护巴士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巴士公司的诉讼请求。
德远公司辩称,巴士公司起诉的事实属实,德远公司欠巴士公司2017年、2018年房租14万元也属实,但是德远公司是与巴士公司经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德远公司认为巴士公司清算组不能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
经审理查明:巴士公司与德远公司于2014年8月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内容为“甲方: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白山市德远装饰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协商,将甲方位于后院办公楼二层13个房间,约400平方米房屋租赁给乙方。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房屋的用途:机关办公。二、租赁期限:三年。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三、租金数额:每年陆万元。保证金五千元。四、上款约定的租金保证金乙方与合同签订后日内一次性交纳。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兑他人。六、租赁期间,因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各项税费等均有乙方承担。甲方承担供热,照明用电费用。七、租赁房屋的室外维修由甲方负责,室内设施及房屋维修由乙方负责。八、甲方同意乙方根据使用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但装修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并保证安全,不能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如因此产生安全事故及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到期后,无偿交给甲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装修改建费用九、下午五点至次日上午七点公司院内乙方不得停放任何车辆。不准堆放设备及杂物。十、乙方应加强对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避免本单位工作人员或他人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如本单位工作人员或他人在租赁场所发生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十一、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期满前没有续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照其使用时的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取暖、物业等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损坏的设施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十二、租期届满前,如乙方继续承租,应于租期届满前两个月与甲方续签租赁合同,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出租。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或签订补充协议。”甲方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盖章,乙方白山市德远装饰有限公司盖章,并加盖朱冠军名章。”双方口头约定德远公司租用巴士公司院内东侧一层库房,年租金3万元。累计每年租金共计9万元。由于院内房屋冬季无集中供暖,2017年德远公司与巴士公司经协商减免当年2万元租金,德远公司用该费用维持取暖设备运转,确保冬季不冻坏楼内设备、设施。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德远公司欠付巴士公司2017年、2018年每年房屋租金7万元,共计14万元。德远公司于2019年1月已将所租房屋腾出4间办公室,剩余9间办公室未腾出。该9间办公室一年租金为4万元,加上一层库房年租金3万元,共计7万元,平均每月房屋租金为5833元。
2018年5月9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6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为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根据该决定,清算组职责第四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第八条:“代表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另查明:白山市德远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变更名称为吉林德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起诉、被告答辩、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谈话录音、照片、(2018)吉06强清1号决定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巴士公司与德远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有效。合同至2017年8月31日期满后一直履行至今,期间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德远公司在此期间履行合同过程中,尚欠巴士公司2017年、2018年两年房屋租金共计14万元,已构成违约。德远公司欠付巴士公司房屋租金14万元理应依法予以支付。故巴士公司要求解除与德远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德远公司将所有租赁房屋腾退交还给巴士公司,并要求德远公司给付拖欠巴士公司的2017、2018年房租14万元及给付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每月以5833元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德远公司答辩时主张巴士公司清算组不能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规定,公司清算期间由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算公司债权债务,并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本案中,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主体适格。故德远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德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吉林德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其租赁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房屋9间办公室、一层库房腾退给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向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4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每月以5833元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吉林德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清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