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简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简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林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46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简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53-1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73710X。
法定代表人:夏科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小亮,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华,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明娟,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简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6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简工公司原审诉讼请求:1.简工公司无须支付林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0208.33元;2.简工公司支付林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的工资差额41598.68元;3.简工公司无须支付林华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2000元;4.简工公司无须支付林华律师代理费用3663.99元。
原审判决结果:一、简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林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6562.5元;二、简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林华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的工资差额41598.68元;三、简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林华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2000元;四、简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林华支付律师费3613元;五、简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林华支付鉴定费4100元;六、驳回简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5元(简工公司已预交),由简工公司负担。
上诉人简工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判决林华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林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关于工资差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林华原工作岗位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管理人员(研发部副总经理),每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6000元+岗位补贴6000元+岗位奖金6000元+工龄补助200元,简工公司2019年1月将林华的工作岗位由研发部副总经理调岗为研发部工程师,工资调整为为6400元/月。首先,简工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且虽然林华于2019年4月17日才离职,但林华于2019年2月1日前往公证处对任职调整情况进行证据保全的行为足以说明其对于调岗降薪并不认可;其次,简工公司主张其单方调岗降薪具有合法合理性,但简工公司提交的邮件截图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简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简工公司对林华作出的调岗降薪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简工公司应当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差额,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林华的仲裁请求表述虽然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但林华2019年4月16日向简工公司提交的《被迫离职通知书》中明确表明其在多次降职降薪的情况下被迫离职,且林华在仲裁阶段陈述时亦明确主张简工公司单方降职降薪逼迫其离职,由此可见,林华基于上述事由主张的赔偿金实质上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仲裁亦按照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予以了处理,为避免诉累,原审根据林华的相关主张直接按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予以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简工公司主张林华为管理人员,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未能核实合同签订主体是否为本人,系林华利用管理漏洞谋取不当利益所致。本院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如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应依法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案中,简工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未依法续签合同系林华过错所致,本院对其相关主张不予采信,简工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律师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劳动者胜诉比例认定简工公司应当承担的律师费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简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  心  斌
审判员 杨    莹
审判员 朱  作  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罗莎莎(兼)
书记员 胡慧 (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