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瑞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2635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范华容,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飞雁,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瑞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8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4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瑞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瑞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426133.00元(本金4000000.00元,利息从2018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裁定下达之日为1341333.00元,诉讼费37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42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祝继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