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瑞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川民申字第16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萍,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许后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瑞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瑞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钟均成
审 判 员  黄天昆
代理审判员  刘冰柔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骆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