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农电力建设分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农电力建设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新农镇新农村平房组。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郑庆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农电力建设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3)辽0681民初60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3)辽0681民初60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并不涉及任何与工程有关的物权纠纷,仅仅是债的纠纷,不应按照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确定有管辖权法院。本案系代位权纠纷,仅涉及债的纠纷,不涉及工程鉴定、需要考察工程本身等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事由,不应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二、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约定管辖,假使按照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确定管辖,也应当按照该约定管辖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农电力建设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及其他证据材料,本案系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农电力建设分公司提起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因到期的债权源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东港市新农镇,属于东港市人民法院管辖,故东港市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管辖协议应适用于本案的问题,本院认为,因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农电力建设分公司既非管辖协议条款所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亦非该管辖协议条款所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受让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管辖协议条款对本案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不具有约束力。 综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淑晶 审 判 员 刘 胜 审 判 员 关 爽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