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东港市深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港市深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新农镇四家子村四西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港市深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2)辽0681民初535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2)辽0681民初5352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EPC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EPC合同虽名为EPC总承包合同,但是EPC合同并非狭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涉及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从合同约定内容来看,不但包括电站勘察、设计、施工等建设类项目,还包括设备采购、系统安装、调试维护等承榄类项目。而纵观合同内容及金额占比,建设工程仅为辅助配套设施,所占金额非常低,且非主合同标的,合同占比较高的为设备采购。因此,将EPC合同认定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承揽合同等有失偏颇,应当采用二者共同上一级案由即合同纠纷进行审查并确定管辖。二、《资金占用协议》系仅涉及债权的独立协议,该协议约定管辖,应当按照该协议确定有管辖权法院。《资金占用协议》形成于光伏项目并网发电并结算之后,系光伏项目结算后权利义务已经明确情况下而签订的转化为欠款的协议,协议内容不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鉴定等物权属性内容,而仅涉及欠款如何偿还问题,系债权性质的协议,具有独立性,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管辖确定有管辖权法院,即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三、本案被确认无效的系仅有债权性质的《资金占用协议》,不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如前所述,首先,EPC合同并非狭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按照建设工程专属管辖。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其强调应当专属管辖的系物权纠纷,而本案中,被上诉人申请确认的系《资金占用协议》无效,而《资金占用协议》并不涉及任何与物权相关事宜,该协议系仅就如何偿还欠款而签订的债权协议,更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无论是按照《资金占用协议》的约定管辖,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均应当在被告住所地也就是上诉人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东港市深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始性质来确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资金占用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东港市深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水库20MW光伏发电项目。”第一条一中约定:“协议项下占用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85,940,000.00(大写壹亿捌仟***拾肆万元整)。”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东港市深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水库2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15.1约定:“本合同总价为18,594元(大写:壹亿捌仟***拾肆万元整):本合同价款不含项目融资及贷款利息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计。” 针对《东港市深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水库2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定性,本院作出的(2022)辽06民辖终65号裁定书中已认定其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标准。现东港市深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辽宁省东港市人民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的《资金占用协议》无效,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本案的法律关系等情况,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不应按照《资金占用协议》协议管辖的法院确定管辖法院,《资金占用协议》的签订也不能改变合同的性质,本案仍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的涉案项目所在地位于辽宁省东港市,故东港市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淑晶 审 判 员 刘 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