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6财保3号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
负责人:于某。
申请人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公司、辽**分公司银行存款39,934,300.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某公司以其投保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且提供诉前保全担保,并承担相关担保法律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辽**公司、辽**分公司银行存款39,934,300.1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