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新农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民初5349号
原告:东港市新农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新农镇四家子村四西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海南彩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新农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港市新农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0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鲁 静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都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