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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景安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知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包晓丽,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州市景安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州市景安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龚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