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14949号
原告: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经三北路**号财富广场*号楼**层。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正光北街9号南1单元12层、1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2018年12月19日,原告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