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02民初70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2日,海东市乐都区蒲台乡。
委托代理人:***,青海登来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30日,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
被告: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123015026131G,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西村。
负责人:***,系该镇镇长。
第三人: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1650729M,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北街9号南1**12层、1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