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平舆县教育体育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723民初4904号
原告: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正光北街*号**单元**层***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舆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平舆县健康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镐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舆县教育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平舆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镐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招标代理费6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平舆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该项目的业主是平舆县教育体育局,该项目招标工作由原告代理,代理费68500元。现项目已结束,但被告未支付代理费。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平舆县教育体育局辩称,原告的招标代理费不应当由被告支付,根据招标代理合同以及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代理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代理费没有事实依据;自2012年至原告起诉近六年,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22日,以被告为委托人,以被告河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为受托人,签订一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平舆县2012年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平舆县2012年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相关招标代理工作。三、合同价款代理报酬为人民币按专用条款8.1条。专用条款8.1代理费报酬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服务招标收取费用,由中标人支付。2015年7月8日,平舆县教育体育局、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原河南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平舆县2012年校舍维修项目招标代理费情况说明》,内容为:因我公司(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原河南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与招标人(××教育体育局)××2012年校舍维修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将招标代理合同专用条款第8.1条招标代理人服务费支付方式,服务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人支付(***[2002]1980号文)误写成由中标人支付,因此需将合同中由中标人支付代理人费中的“中”修正为“招”。该情况说明加盖有“平舆县教育体育局”、“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在平舆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备案。
2015年1月4日,被告平舆县教育体育局出具一份《关于拨付平舆县2012年校舍维修项目工程招投标代理费用的报告》,主要内容为:我县2012年校舍维修项目工程平舆四小综合楼等24个项目的工程招标工作由河南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实施的。该项工程24个项目,共分8个标段,总中标金额856255元,应付招投标代理费用68500元。目前,工程已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建议从2012年校舍维修专项资金中拨给河南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上24个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用68500元。该招投标代理费原告自2012年工程结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招标代理费,被告尚未支付。
另查明,河南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关于平舆县2012年校舍维修项目招标代理费情况说明》、《关于拨付平舆县2012年校舍维修项目工程招投标代理费用的报告》、《2012年校舍维修工程招投标代理费用一览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请求的68500元的招标代理费68500元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关于平舆县2012年校舍维修项目招标代理费情况说明》、《关于拨付平舆县2012年校舍维修项目工程招投标代理费用的报告》,该三份证据均加盖有被告“平舆县教育体育局”印章,《关于平舆县2012年校舍维修项目招标代理费情况说明》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由中标人支付代理人费中的“中”修正为“招”,应当视为双方对支付招标代理费主体的变更,被告作为招标方应当支付招投标代理费,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招标代理费68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自2012年平舆县2012年校舍维修项目结束后,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要招标代理费,因此,对于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舆县教育体育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招标代理费6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元(已减半),由被告平舆县教育体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