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2民初1490号
原告:***,女,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被告:张辉,男,成年,住址不详。
被告:横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席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庞殿霞与被告***、张辉、横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信息、电话号码及住址,均无法确定被告张辉的身份信息,也无法找到被告张辉。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该有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及其通讯地址、住址和联系方式。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辉的准确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住址、通讯地址,导致本院无法找到被告张辉,也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且经本院要求原告补正信息,原告不能予以补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其起诉应该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贺 军 宁
二O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军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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