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2民初609号
原告:***,女,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福,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延安横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延安横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76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 虎 森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宝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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