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陕某某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横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财保11号
申请人:陕**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2号楼2幢1单元118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JNHIH
法定代表人:王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飞,系上海市锦天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凯,系上海市锦天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横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圣都国际A室1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902938267
法定代表人:席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横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89515.0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陕**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9月2日延安仲裁委员会将提请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横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1489515.08元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秀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