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

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302民初41号
原告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耿明军
书记员  王恒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