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

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81民初4875号
原告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芳
书记员 单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