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578号
原告: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安平县正饶路后张庄路口。
法定代表人:田亚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9号院。
法定代表人:于忠波。
原告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9月13日,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雪明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