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3196号
申请人: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正饶路后**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6746842858。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7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305784328L。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8851.7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18851.7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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