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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海游街道金叶村村民委员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2执异2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金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原里田湾村。

法定代表人:叶继满,该村村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铁,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住三门县。

委托代理人:**车,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三门县。系申请执行人**铁的弟弟。

第三人:三门县思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新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344034255K。

法定代表人:尤磊,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2019)浙1022执1185号**铁与三门县海游街道金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叶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金叶村对本院查封异议人的银行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金叶村称,异议人系由三门县海游街道里田湾村(以下简称“里田湾村”)、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坎头村(以下简称“上坎头村”)、三门县海游街道下达田村(以下简称“下达田村”)三个行政村调整后成立的。法院在执行**铁与异议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查封了异议人的银行账户,其中75000元系三门县人民政府拨付给原上坎头村用于支付文化礼堂提升改造工程的部分工程款,该款项系专款专用。异议人认为,该款是政府支持村级文化礼堂改造资金使用的,且该工程已由第三人实际完工,异议人因拨款未到位而未及时向第三人付清工程款。法院错误查封异议人的银行账户,要求退还被查封款75000元,对该款项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铁、被执行人金叶村、第三人三门县思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铁与金叶村、叶如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做出(2018)浙102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认定:“2003年10月10日,上坎头村村民委员会由被告叶如恩经手,向原告**铁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利息为月利率1%的事实。借款后,上坎头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对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后续利息,上坎头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偿还”,“2018年8月20日,三门县人民政府发文批复,同意撤销上坎头村村民委员会,与其他二村合并设立新的金叶村村民委员会。上坎头村村民委员会的债务由被告三门县海游街道金叶村村民委员会继受”,并判决:“一、被告三门县海游街道金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铁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4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铁的其他诉讼请求。”因金叶村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以(2019)浙1022执1185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以(2019)浙1022执11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三门县海游街道金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136000元,并于同日以(2019)浙1022执11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三门县海游街道金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158400元。

另查明,2018年9月3日,上坎头村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第三人投标承包了上坎头村文化礼堂提升改造工程,合同总承包价为245839元。2019年4月9日三门县财政局、中共三门县委宣传部以三财行发[2019]11号《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三门县文化礼堂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补助上坎头村文化礼堂建设资金75000元,同时明确要求该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三门县人民政府海游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4月19日将该项补助资金75000元打入三门县海游街道金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账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中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即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金叶村的银行存款账户中的75000元款项是三门县财政局用于补偿上坎头村文化礼堂改造工程建设拨入,虽要求上坎头村须将该款用于文化礼堂建设,但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三门县海游街道金叶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章惠春审判员陈啸人民陪审员何爱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       佳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