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民终1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海金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518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裕民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710537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4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上诉人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91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0.00元,减半收取2285.00元,由上诉人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强
审判员禚慧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车俊鹏
书记员尹衍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