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24民初693号
原告: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海金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科霖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西二环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霖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科霖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科霖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3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23元,由原告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之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