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4民初448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海金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治市潞宝金和生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沁县松村乡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30399275945G。
法定代表人:*智慧,董事长。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6年12月0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越野客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越野客车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山东临朐巨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马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