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3418号
原告:韩景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沧州市沧县。
委托代理人:孙风林,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月营,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承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5号楼414室-27。
法定代表人:石崇,经理。
韩景旺与天津承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韩景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景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8元,由原告韩景旺承担。
审判员 张文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振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