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承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韩景旺与天津承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3418号

原告:韩景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沧州市沧县。

委托代理人:孙风林,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月营,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承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5号楼414室-27。

法定代表人:石崇,经理。

韩景旺与天津承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韩景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景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8元,由原告韩景旺承担。

审判员  张文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振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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