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承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0478号 原告: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5号楼414室-2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清区泉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1,328元,由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