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4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人: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5号楼414室-2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津0114民初4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21105元。现***申请解除对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津0114执保252号对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