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承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某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4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人: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5号楼414室-2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津0114民初4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21105元。现***申请解除对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津0114执保252号对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