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承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0431号 原告: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5号楼414室-2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清区泉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天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学更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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