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集益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集益实业有限公司与天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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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823民初198号

原告:西安集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0号赢园雅筑2幢2单元14层2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男,汉族,1990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西安市长安区马王镇黄桥村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天峻县新源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坤业,该局局长。

原告西安集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西安集益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集益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西安集益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集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58.56元,减半收取计20629.28元,由原告西安集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东巴仁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达瓦兰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