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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1、某某2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2825号 原告:**,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1,男,201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2,女,201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的法定代理人:**,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其母亲) 原告:***,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以上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韬,谯城区谯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亳州市谯城区汤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金筑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金龙国际商贸港D14栋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2484881U。 法定代表人:**。 原告**、**1、**2、***、***诉被告***、***、安徽金筑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1、**2、***、***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20元,减半收取7760元,由原告**、**1、**2、***、***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路仔细 书 记 员 吴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