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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1、某某2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484号 原告:***,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1,男,201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 原告:**2,女,201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址。 以上两原告共同的法定代理人:***,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其母亲) 原告:***,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 原告:***,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 以上五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金筑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阜阳市颍泉区中式街道办界首路****上府**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1、**2、***、***诉被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筑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1、**2、***、***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1、**2、***、***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路仔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