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11民初4114号
原告: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中段312号江盛大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3年4月17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待裁事项: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299元,减半收取计649.5元,由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楠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