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与***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11民初4114号 原告: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中段312号江盛大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3年4月17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待裁事项: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299元,减半收取计649.5元,由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楠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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