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4138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嘉朱公路10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31号。
负责人:**。
被告: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