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4138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嘉朱公路10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31号。 负责人:**。 被告: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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