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6148号之一
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付学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六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固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负责人:***。
被告:广州固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六润电气有限公司、广州固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州固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1.37元,财产保全费573.09元,诉讼费用合计1164.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