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遵义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302执18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遵义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人民法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76000元及利息损失31737.01元,承担诉讼费3708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鸿苑遵邸3栋1层1-2号、2层2-2号、6层6-1号、6层6-2号房屋4套,但均属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遵义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遵义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人民法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全林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