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黑龙江建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大庆市润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3民初2536号之二
申请人:黑龙江建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徐本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市润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金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建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润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原告黑龙江建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建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建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9.00元,减半收取2294.5.00元;保全费1620.00元,均由原告黑龙江建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