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6930号
原告:湖南康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湖南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厂房4栋101号3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佳慧,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A3栋6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康盛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康盛医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