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

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岫岩玉都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6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李安云。
被执行人:岫岩玉都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20853183751),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东(原德营宾馆)。
投资人:占明高。
申请执行人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岫岩玉都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7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7月15日、7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商业保险权益等信息。2022年7月19日,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22年8月2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委托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于岭社区居委会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8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7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501439.55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501439.5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海
审判员 王 牌
审判员 黄 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