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03民初859号
原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通江区金马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战红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华,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A3栋602房。
法定代表人:李安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书后,主动联系原告,并将起诉书所诉货款一次性全部付清,现原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元,已减半收取,由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维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馨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