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

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岫岩玉都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7429号
原告: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A3栋1-5层、602房。
法定代表人:李安云。
被告:岫岩玉都医院,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东(原德营宾馆)。
投资人:占明高。
原告湖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岫岩玉都医院(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 牌
人民陪审员  孙永华
人民陪审员  黎望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旷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