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82民初1463号
原告:禹城市房寺镇河口*社区河口*事务管理小组。
负责人:***。
被告:济南华纳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禹城市房寺镇河口*社区河口*事务管理小组与被告济南华纳软件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禹城市房寺镇河口*社区河口*事务管理小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被告给付欠原告承包费42510.6元,并按合同支付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4日被告承包种植原告的复耕地41.8亩,出租期限为15年,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0月1日止,并签订了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承包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自2015年起,被告不按照合同支付承包费,至今尚欠42510.6元,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禹城市,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禹城市房寺镇河口*社区河口*事务管理小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