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纳软件有限公司

禹城市房寺镇人民政府、济南华纳软件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执1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禹城市房寺镇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济南华纳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济南华纳软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南华纳软件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5782.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金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