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纳软件有限公司

济南华纳软件有限公司、某某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4民终2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华纳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正大时代广场191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川霞,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城市房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房寺镇房寺街。
法定代表人:温德慧,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慧,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系禹城市房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奎,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系禹城市房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济南华纳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禹城市房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寺镇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纳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诉讼费、保全费、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上诉人自和被上诉人签订《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后,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种植果树5320棵,各种绿化树木9817棵。修建了道路,为了防洪还修建了排水沟,打了机井,投入资金约300多万。现涉案土地上的60多亩果树已经开花结果,绿化树木9817棵已经过了移植的最佳季节(初冬或者初春),一审判决上诉人华纳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四十日内将涉案土地返还被上诉人房寺镇政府,并去除土地附着物(地上建筑物和树木),若上诉人华纳公司现在去除地上附着物将会造成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投入的资金数量已经远远超过土地年租金的价值,若立即解除合同显失公平、公正,会给原、被告及涉案土地的村民造成巨大的损失,也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为了避免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扩大,一审法院应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就一审判决第三、四项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仅依据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个人账户中打入35000元(小麦直补款)就视为上诉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认定上诉人***对上述土地租金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明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实际情况是小麦直补款均是打入涉案土地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卡里,因为华纳公司的公户开户行在济南历下区,被上诉人让上诉人***提供禹城市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上诉人***才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一审法院单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明小麦直补款的汇入情况,就认定上诉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严重违反法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上诉人和涉案土地村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房寺镇政府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平公正。答辩人为了将土地整合,以成方连片的形式承包给被答辩人,才跟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又将土地转包给被答辩人,答辩人从中只是发挥了服务功能,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因被答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致使答辩人无法支付给两村村民2016年至2020年租赁土地的费用,该租地费用涉及到两村广大村民的利益,涉案土地是两村村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被答辩人拒不支付租地费用的行为给广大村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合同同时约定,被答辩人不按时缴纳土地租金的,答辩人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经答辩人多次催要,被答辩人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不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合法。
房寺镇政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并责令被告将承包的土地恢复原状;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土地承包费795428.80元及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是华纳公司控股股东(出资额占比70%),同时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2013年12月14日,房寺镇政府与禹城市房寺镇河口赵社区河口赵村签订“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约定,河口赵村将41.8亩土地(复耕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房寺镇政府,期限为15年(2013年12月14日至2028年10月1日);租金以现金方式于每年4月30日、8月30日各支付50%,其中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为每年225公斤小麦/亩计算,2019年至2028年期间为每年500公斤小麦/亩计算,小麦价格以当年7月份禹城市物价局公布的小麦保护价为准,逾期支付租金“每迟延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0.1%承担违约金”;“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同日,房寺镇政府与华纳公司签订“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约定将上述41.8亩复耕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华纳公司,合同的租赁期限、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合同变更或解除、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与上述合同一致。3.2013年12月15日,房寺镇政府与禹城市房寺镇河口赵社区东董村签订“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约定,东董村将245.8亩土地(其中复耕地144.8亩、可耕地101亩)承包经营权出租给房寺镇政府,期限为15年(2013年12月15日至2028年10月1日);租金以现金方式于每年4月30日、8月30日各支付50%,复耕地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为每年225公斤小麦/亩计算,2019年至2028年期间为每年500公斤小麦/亩计算,可耕地在2014年至2028年期间为每年500公斤小麦/亩计算,小麦价格以当年7月份禹城市物价局公布的小麦保护价为准,逾期支付租金“每迟延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0.1%承担违约金”;“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同日,房寺镇政府与华纳公司签订“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约定将上述245.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给华纳公司,合同的租赁期限、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合同变更或解除、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与上述合同一致。3.上述合同签订后,华纳公司接收了涉案土地,并投入经营,并支付了2014年及2015年的租金。自2016年起,华纳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仅支付了部分租金,每年均拖欠。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未提交2016年至今的收取(支付)租金的明细,仅认可了华纳公司已支付了东董村101亩可耕地2016年至2018年的租金,华纳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支付了1.7万元租金。4.2017年3月6日,***就涉案承包土地以个人名义申报“种粮大户”,相应小麦直补款(2017年至2019年)发放至***个人账户。5.庭审中,经一审法院释明法律,房寺镇政府就其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表示“如法院认为数额过高,可以依法进行调整”。庭审后,房寺镇政府提交禹城市物价局出具的2016年至2020年“当前小麦收购价格监测报告”5份,证实当年小麦价格,两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价格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中不必然一致,我方认为应当下浮10%作为合同计算标准更为合理”。根据一审法院要求,房寺镇政府结合上述小麦价格及合同履行情况提交了2016年至2020年的租金计算明细1份,说明两被告拖欠租金的情况。其中,2016年为94886.10元(不含东董村可耕地),2017年为99084.60元(不含东董村可耕地),2018年为100764元(不含东董村可耕地),2019年为327162元(已支付1万元),2020年为336492元(已支付7000元);并注明,位于东董村的可耕地租金尚欠219340元,复耕地租金尚欠414344元,位于河口赵村的复耕地租金尚欠161744.80元。两被告对该计算方式并无异议,但认为计算标准错误的,其称“实际亩数河口赵村应为35亩,东董村应为90亩,且小麦价格应按照物价局当年价格下浮10%计算”。6.2020年12月4日,根据房寺镇政府申请,一审法院做出(2020)鲁1482诉前调727号民事裁定,对华纳公司和***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就此,房寺镇政府支付保全申请费4520元及保全保险费1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房寺镇政府将租赁所得的农业用地转包给华纳公司,双方就此签订合同,构成我国合同法约束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现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故,房寺镇政府应为本案适格当事人,具备原告的主体地位。且结合房寺镇政府与村集体在先签订的合同内容,房寺镇政府履行期间并未获利,其行为更多的表现为“集约”、“管理”的情形,两被告主张房寺镇政府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合同履行期间,华纳公司自2016年起就不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房寺镇政府要求解除与华纳公司之间的“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华纳公司应返还涉案土地并去除土地附着物(地上建筑物及树木)。结合合同约定及原、被告的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房寺镇政府要求华纳公司支付2016年至2020年的土地租金795428.8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主张承包土地实际地亩数有误,及作为计算依据的小麦价格应下浮,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房寺镇政府要求华纳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中的合同损失,应为华纳公司迟延支付土地租金造成的利息及通胀损失,故合同约定的每日0.1%明显过高。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提交2016年至今的收取(支付)租金的明细,结合合同约定及人民币贷款利率,虑及逐年通胀的情况,华纳公司应自2020年8月31日起(最后一期租金的逾期首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房寺镇政府因本次诉讼支付的保全费4520元及保全保险费1600元,是其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应由华纳公司承担。合同履行期间,***作为华纳公司的股东,将公司履行合同期间的应得收益(小麦直补款)打入个人账户,与其个人财产混同,应视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对上述土地租金及损失承担连带给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禹城市房寺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济南华纳软件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14日、12月15日签订的“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二、被告济南华纳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四十日内将涉案土地返还原告禹城市房寺镇人民政府,并去除土地附着物(地上建筑物及树木);三、被告济南华纳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禹城市房寺镇人民政府土地租金795428.80元及违约金(以795428.8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四、被告济南华纳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禹城市房寺镇人民政府保全保险费1600.00元;五、被告***就上述判决第三、四项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六、驳回禹城市房寺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52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372元,由被告济南华纳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上诉人提交涉案土地的现状光盘一份,证实上诉人华纳公司种植的果树和绿化树木,如果解除合同将果树和绿化树木清除会造成一百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还有复耕地,公司大量投资整改,如果解除会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复耕地签合同的时候价格已经明显低于可耕地现状,当初签合同的时候房寺镇政府已经和上诉人说清楚,上诉人是自愿签订的合同。对昨天照的照片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上诉人自2016年以来一直没有支付租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现在两村村民已近五年没有拿到土地租金,影响社会稳定,所以解除合同完全公平公正。对于二审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上诉人提交的光盘是拍照的争议土地种植现状,被上诉人对所照内容真实性未有异议,本院对证据内容真实性予以采信。
二审中,被上诉人陈述“因为我们主张的数额是村里给计算的,当时计算错误,正确的数额应该是936338.4元,和判决的数额相差140909.6元。对判决的数额我们也不持异议,所以差额相当于已经给***在复垦地上减免了14万多的租金。”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一审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华纳公司返还涉案土地并去除土地附着物是否正确;二、***应否对本案相关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关于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情形。法定解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约定解除方面,房寺镇政府和华纳公司签订的《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华纳公司应于每年分4月30日、8月30日两次各50%支付土地流转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属于合同解除情形;若“不按时限交纳土地租金”,房寺镇政府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的事实是,华纳公司自2016年开始即连续多年拖欠土地租金,仅一审判决认定的欠付租金数额已达795428.80元之多,即使二审期间,上诉人也仍未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其欠付土地租金。据此可知,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华纳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均已达到了合同应当解除的程度。至于上诉人提到的损失大、显失公平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解除是基于上诉人“连续多年不按约定交纳土地租金”的根本违约行为,不能因为损失大或种植有果树、绿化树就理所当然的认为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上诉人不能既不按约交纳租金又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另外,一审判决出具时间为四月份,上诉人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出具时已是九月份,上诉人也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果树、绿化树尚不能移植,因此,一审法院关于涉案合同解除、华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四十日内返还涉案土地并去除土地附着物的判决应予维持。
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显示的承租人虽为华纳公司,但根据诉讼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种粮大户申报表、农资购买收据、证明、小麦直补发放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知,***系华纳公司的大股东,***以个人名义从事承包中的各项活动,华纳公司虽在一审中陈述“以***个人名义从事承包中的各项活动,只是方便公司经营管理”,但其也未提交财务账目等证明财务、人格独立的充分有效证据。据此来看,在案涉法律关系中,***和公司之间存在资金混同、财务管理未作清晰区分、债权债务不区分等情形,存在***一人控制支配公司在案涉法律关系中行为的情形,导致债权人无法明确区分债务相对人,使案涉法律关系中***与华纳公司之间实际存在了人格混同情形,故一审判决***对案涉土地租金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华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4元,由济南华纳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善文
审 判 员 郑卫华
审 判 员 马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立琛
书 记 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