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3156号
申请人:舟山惠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1836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红敬,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兴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温泉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申请人舟山惠信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兴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2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2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洪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