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兴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临清市开发区桑树园钢材市场顺华起重机械经营部、山东新兴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执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开发区桑树园钢材市场顺华起重机械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桑树园钢材市场。
经营者:潘丕芝。
被执行人:山东新兴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温泉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开发区桑树园钢材市场顺华起重机械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山东新兴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新兴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4月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证券以及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其他金融产品情况:2022年6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鲁20**不动产第0013483号不动产一宗,本案属轮候查封故暂未对以上房产作以处置。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6月10日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向被执行人的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以上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法定处置条件。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法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民初418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勇
审判员 赵泽新
审判员 林忠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