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执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河东新区人民路园中苑A1-8-1。
法定代表人:张清波。
被执行人山东新兴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路街道新华办事处温泉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王斌。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兴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81民终2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于2022年2月16日、2月23日、5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企业登记、证券以及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其他金融产品情况,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22年3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一宗;于2022年3月3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一辆;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5月2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以上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法定处置条件。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及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信用惩戒措施;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法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581民终2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勇
审判员 林忠良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