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众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丰威建材有限公司、绍兴众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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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3333号
原告:浙江丰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鹤井村。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俏俏,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绍兴众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城南乡里家竹村甘家坞。
法定代表人:王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丰威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众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丰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丰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0元(按变更后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浙江丰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青青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杨梦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