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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正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荣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初1459号
原告:深圳市正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井一路东江豪苑11层C1。
法定代表人:尤良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女,汉族,1982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正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荣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正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深圳市正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文蓓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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