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788号
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该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工业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 典
书 记 员 司 思